教资笔试综合素质单选
1.为了把素质教育落到实处,某中学语文教师为同学们确定了学期素质教育的教育目标:“每个月读一本名著,识两位名人,听三首名曲,背四首古诗”。该教师的做法( )。
A.干扰了学生的节奏
B.优化了学生学习的方法
C.窄化了素质教育的内涵
D.指明了素质教育的途径
1.【答案】C。解析:素质教育倡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包括德智体美劳各育,但是老师仅仅让大家读著作、背古诗等均属于智育,所以窄化了素质教育内涵。
【温馨提示】单选第1题至第4题通常考察我们的职业理念,里面包含了教育观、学生观和教师观,难度不是很大,侧重考察我们对正确的教育看法是否准确,所以我们见到类似的题目,可以首先思考题干中老师的做法是否正确,接下来思考具体从哪一个角度会更为贴切地进行解释。
2.某教师因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判有期徒刑,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教师丧失教师资格,刑满释放后可以继续执教
B.该教师丧失教师资格,刑满释放后从事其他职业
C.该教师保留教师资格,刑满释放后需要重新注册确认
D.该教师保留教师资格,刑满释放后不能在原学校执教
2.【答案】B。解析: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及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已经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丧失教师资格。题干中的教师属于后者,所以会丧失教师资格,而且不能继续从事教师事业。
【温馨提示】单选第5至第12题通常考察我们教育法律法规,一方面会考察教师或者学生的权利或义务,一方面也会考察具体法律条文的相关应用,此处涉及到的法律原文较多,大家在进行备考时要留意,一定要按照法律依据来进行答题,不可根据生活经验做判断。
3.对教师“廉洁从教”要求的具体内容不包括( )。
A.不在学生面前抱怨自己的薪酬
B.不收取学生或家长的礼物
C.校外兼职不得影响本职工作
D.不贪占公共和他人财物
3.【答案】C。解析:《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1997年版本中提出了要廉洁从教,具体包含:“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因此其余选项都属于廉洁从教内涵,而从事校外兼职本身是不属于廉洁范围内的。
【温馨提示】单选第13至第16题通常考察我们教师职业道德,此处知识内容和我们教育理念一样是很简单的,考察我们基础的职业道德,所以我们选项之间进行对比就会很容易得出答案。
4.成语故事很多来源于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下列选项中,来源于汉代的成语是( )。
A.竭泽而渔 B.完璧归赵 C.马革裹尸 D.洛阳纸贵
4.【答案】C。解析:马革裹尸意思是用马皮将尸体包裹起来,指军人战死沙场。该成语出自东汉名将马援的言论。
【温馨提示】单选第17至第25题通常考察我们文化素养,这九道题目涵盖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历史、科学、文化、文学、艺术等诸多领域,非常考验我们的日常积累,想要全部答对,概率极低,毕竟我们人脑不是百度,很多知识是我们可能闻所未闻的,所以在平时我们要多留意吸纳各种类型知识,考试时候我们也可以用排除法来做题,争取提高做题的准确率。
5.要在幻灯片中出现表格、图片、艺术字、视频等元素,应在( )选项卡中操作。
A.文件 B.开始 C.插入 D.设计
5.【答案】C。解析:“插入”选项卡可以完成上述操作,属于信息技术常识考察。
【温馨提示】单选第26至第29题通常考察我们基本能力,其中两道题目考察逻辑思维能力,包括概念和推理,两道题目考察信息处理能力,即计算机相关知识。四道题目难度较高,尤其逻辑推理经常会使得考生晕头转向,此处我们要多刷题练习,养成逻辑习惯。对于信息技术的学习,我们平时可以利用身边的电脑,多多熟悉各种软件的操作指令,这样能够有助于取得分数。
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报名工作将于4月15日开始,此次面试在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名公告将陆续上网,请考生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名公告要求,在规定日期内完成网上报名、资格审核、缴费等事项。
考生须在报名前仔细阅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报名公告(见附件)中的各项内容和规定,并仔细了解报考所需的各项条件。同时,在报名系统中首先进行“诚信考试承诺”确认,否则无法进行报名。
教师资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 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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