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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资考试初中生物模拟题答案参考

更新时间:2023-08-16 02:00:48 来源:高考在线

初中生物《真果和假果》模拟题

1.下列关于植物开花和结果的叙述,不正确的是( )。

A.一朵桃花的结构中最重要的是雄蕊和雌蕊

B.苹果从开花到结果必须经过传粉和受精

C.西瓜的种子是由胚珠发育而来的

D.芒果的可食用部分(果皮)是由子房发育而来的

2.假如一颗花生里有二粒种子,那么这颗花生是由下列选项中的哪一个发育来的( )。

A.一个子房、二个胚珠 B.一个子房、一个胚珠

C.二个子房、一个胚珠 D.二个子房、二个胚珠

3.西瓜甘甜可口,是清凉解渴的佳品。下列结构能发育成西瓜果实的是( )。

A.胚珠 B.卵细胞 C.受精卵 D.子房

4.雌蕊中与结出果实和种子有直接关系的结构是( )。

A.柱头 B.花柱 C.胚珠 D.子房

5.下列关于桃和桃仁形成过程,正确的是( )。

A.传粉→开花→受精→果实种子形成 B.传粉→受精→开花→果实种子形成

C.受精→开花→受精→果实种子形成 D.开花→传粉→受精→果实种子形成

6.赣南脐橙肉质浓甜营养丰富,脐橙的果皮是由花的哪一部分发育而来( )。

A.子房壁 B.子房 C.胚珠 D.受精卵

《真果和假果》模拟题 参考答案与解析

1.【答案】D。解析:一朵桃花的各个部分结构中,最重要的是雄蕊和雌蕊,尤其是其中的花药和子房,A正确。一朵花能结出果实,要经历开花、传粉和受精的过程,故苹果从开花到结果必须经过传粉和受精两个过程,B正确。胚珠发育成种子,西瓜里的所有种子是由多个胚珠发育而来的,C正确。芒果的可食用部分(果皮)是由子房壁发育而来的,D错误。

2.【答案】A。解析:绿色开花植物的受精完成后,子房发育成果实、胚珠发育成种子。假如一颗花生里有二粒种子,那么1颗花生是由一个子房发育成的,2粒种子是由2个胚珠发育成的。故选A。

3.【答案】D。解析:当一朵花完成传粉与受精后,子房发育的情况为:

所以西瓜果实是由子房发育而成的。故选C。

4.【答案】D。解析:在完成传粉和受精两个重要的生理过程以后,花的大部分结构凋落,只有子房继续发育,最终子房发育成果实,子房壁发育成果皮,胚珠发育成种子,珠被发育为种皮,受精卵发育为胚,受精极核发育为胚乳。所以,雌蕊中与结出果实和种子有直接关系的结构是子房,故选D。

5.【答案】D。解析:开花和结果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被子植物生长到一定时期就会开花,开花的主要目的是把花蕊显露出来,以便于传粉;传粉是花粉从花药落到雌蕊柱头上的过程。花粉落到柱头上后会萌发出花粉管,花粉管延伸到胚珠内部,释放出精子和胚珠里的卵细胞结合,形成受精卵,这是受精过程;受精以后,只有子房继续发育成果实,胚珠发育为种子。桃和桃仁形成过程,正确的是开花→传粉→受精→果实种子形成。故选D。

6.【答案】A。解析:受精完成后子房的发育情况如图:

从图中可知,植物在完成受精作用后,子房壁发育成果皮,胚珠就发育成种子,子房发育成果实。果实包括果皮和种子。因此脐橙的果皮是由子房壁发育而来的。故选A。

教师资格考试政策分析

一、考试对象及报考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公民,符合以下任一身份条件可报名参加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1.具有黑龙江省户籍的社会人员。

2.持有黑龙江省有效期内居住证的社会人员。

3.符合下列条件的黑龙江省内高校在校生可在学籍所在地报考。

①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三年级(含)以上(“全日制普通高校专升本”在其升入本科一年级及其以上);

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三年级(含)以上(“五年一贯制”、“3+2中高职贯通”在其高职学习的最后一年);

③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任意年级。

学习形式非“普通全日制”,在读年级非上述范围的在校生不符合报考条件。

4.在黑龙江省内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自愿原则,可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报考,其他报名条件、程序和提交材料与我省其他考生相同。

5.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函〔2020〕5号)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也可自愿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二、考试类别及对应学历要求(根据《教师法》规定)

1.幼儿园教师资格

师范类: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非师范类: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小学教师资格

师范类: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非师范类: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3.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

4.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考情简析

1.考试方法:笔试+面试;

其中笔试采用纸笔考试,各科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等方法,通过备课、试讲、答辩等方式进行。

教师资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 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