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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兰州小微企业补贴和免税优惠政策及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更新时间:2023-08-15 17:13:46 来源:高考在线

国家对小微企业有很多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帮大家整理了最新的兰州小微企业补贴和免税政策,可供参考!

2024年兰州小微企业补贴和免税优惠政策及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一、支持中小微企业财税政策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施阶段性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实行 “六税两费”减半征收: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兰发改【2022】109号第2条)
3.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4.对小微企业再减征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同兰发改【2022】109号第4条)
6.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并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7.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8.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支持其他市场主体财税政策

9.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同兰发改【2022】109号第35条)
10.对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2022年暂停预缴增值税一年。(同兰发改【2022】109号第34条)
11.公共交通站场税收优惠政策: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2.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9000元的标准,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4.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政策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15.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6.疫情防治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17.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8.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同兰发改【2022】109号第1条)
19.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自2021年8月1日起,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20.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同兰发改【2022】109号第3条)
21.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22.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有关说明:兰州市财政局、兰州市税务局共同梳理的财税纾困扶持政策主要是从财税方面共同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和其他市场主体发展的政策,内容涵盖了财税方面比较重要的优惠政策,特别是其中有几条是国家在两会之后推出的优惠力度比较大的,重点在扶持小微企业纾困方面的组合政策。同兰州市发改委3月24日发布的兰发改【2022】109号文件侧重点不同。

三、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措施》指出,全面落实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对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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