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小微企业有很多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帮大家整理了最新的宜昌小微企业补贴和免税政策,可供参考!
一、优秀中介服务机构的奖励有哪些
1、宜昌市鼓励支持建设产学研合作及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批的省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技术转移机构年度累计促成技术交易额在100万-1000万元的,经认定按实际交易的1%给予奖励;技术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实际交易额的1.5%给予奖励。
2、高新区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对年度被评为高新区优秀科技中介机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3、高新区鼓励科技中介机构为区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对于签订正式服务合同、完成合同服务内容并获得相关认定、认证或立项的每项服务,按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湖北省对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财税政策优惠有哪些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 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 64号)规定:(1)实行创业成本费用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创业的企业,一定时期内予以房租、水电、宽带接入等费用补贴,减轻初创期企业负担。(2)实行一次性创业补贴。大学毕业生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湖北省初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可向工商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3)实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1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4)全面落实企业创新创业税收减免政策。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加快落实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内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5)全面落实创业带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湖北省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定额扣减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6)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湖北省内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科技人员和研发团队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直接用于创办企业或者投入受让企业的暂不征税,在转让其股权、出资比例和获得分红时征收个人所得税。(7)全面落实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釆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殷杈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宜昌市政府办出台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惠民政策
1.企业社保费可缓缴半年;
2.单个企业最高可获补贴200万元;
3.减免相关税费;
4.工业用水和用天然气价格下降10%;
5.承租国有企业的房租可免3个月。
1、加大财税支持,调度资金使用延长半年
对已获得2019年度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调度资金、市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的企业,使用时间延长6个月。安排下年度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调度资金、市工业生产调度资金时,向受疫情冲击的行业和企业适当倾斜。
2、加大技改支持,最高补贴200万元
对纳入国家和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制造业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进行的技改投入。除积极争取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地方政府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3、减免相关税费,企业复工奖励等不纳增值税
加大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力度,纳入国家和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可按月向税务部门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核准可依法减征或免征。
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质免征关税。
使用“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申请合理调整定额,企业因疫情防控、复工复产获得的县市区以上各级政府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参展补助、复工复产奖励、稳岗补贴等财政性资金,不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企业无偿向防疫一线人员提供的餐饮、住宿、快递、交通运输等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安排和指导价格提供的应税行为,可按照实际发生的销售收入额计算相关税额。
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缴纳税款申报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资料不全的容缺办理。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各类防护用品,在疫情防控结束后没有实现销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储。
4、加大稳岗支持:社保费可缓缴,临时住宿有补贴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返还失业保险费。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返还上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当地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增加就业补贴。对春节期间(截止到2020年2月13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落实省政府规定的2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实施技能提升补贴,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
实施临时性住宿补贴,复工复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需临时安排职工集中住宿的,经地方政府同意,可安排约定酒店提供住宿,由地方政府给予30%的住宿补贴。
5、减轻企业负担,工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下降10%
降低生产成本,按省政府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下调工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10%。
对中小微企业用水、用电、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不减供”,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相关费用、免收滞纳金。
参与生产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械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中电度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并落实好省级电费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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