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小微企业有很多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帮大家整理了最新的宜宾小微企业补贴和免税政策,可供参考!
一、支持范围及资金申报管理
(一)支持范围。在疫情防控期间,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且在叙州区注册登记的中小微企业。
(二)资金申报管理。各项措施牵头单位应按照区委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要求,负责制定补贴资金申报流程办法,认真审核汇总符合条件企业资金申报情况。
(三)加强信息共享。各项措施牵头单位与责任单位适时共享政策落实信息。区财政局、人行叙州支行应适时将名单内企业获得财政补贴、财政贴息和优惠贷款情况反馈区审计局。
二、支持政策措施
(一)优化营商环境
1.补贴物流费用。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物资保供和物流配送工作,对市、区确定的疫情防护必需品、生活物资保供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和重点物流企业,按物流配送(含快递)费用、员工防护费用分别给予50%、合计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对参与农产品等供需保障的重点批发企业,减半征收经营户的门面(摊位)租金,减收部分由财政补贴,每个批发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承担区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按企业物流费用总额的35%给予补贴。对承担区政府下达的区内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按企业相应物流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区经济商务科技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四川银保监局叙州区监管组、区国资金融工作局)
2.补贴水电气费。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对暂时陷入困难的工业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后,政策执行期用能(用电、用气)费用合计2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在疫情防控期间,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2020年2月和3月用气和用水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差额部分由相关供水供气企业承担。企业申请暂停、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限制,按实际暂停天数免收基本电费,对2020年2月1日以来确未生产的,暂停起始日期可追溯至2020年2月1日。(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区经济商务科技局、区财政局、国网宜宾供电公司、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公司、天然气公司、供水公司)
3.补贴房租。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和个体户,免收2020年2月和3月份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入驻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对减免租金的业主根据实际减免租金额度的20%给予补贴。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入驻中小微企业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给予基地(孵化器)100%房租补贴,每个基地(孵化器)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区经济商务科技局,责任单位:区国资金融工作局、区机关事务办、区财政局)
4.补贴复工复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工业板块复工复产、扩产扩能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补贴。(1)对一季度安全复工复产的工业企业,按疫情防控物资(一季度)采购金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2)支持区内企业配套协作,采购区内企业配套产品。采购金额达200万元以上,区内采购产品占30%-50%补助5万元;区内采购产品占50%以上,补助10万元。(3)企业外地返岗职工需进行隔离观察的,由企业组织隔离观察14天,区财政对隔离观察职工按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补助企业。(牵头单位:区经济商务科技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园区管委会、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支持扩产扩能企业。对企业疫情期间新建疫情防控产品生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或在政策执行期扩大再生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且年内竣工投产的项目进行支持,按政策执行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其中: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一2000万元的给予5%补助,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部分的给予3%补助。(牵头单位:区经济商务科技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园区管委会、区财政局)
6.加大小区物业防疫补助。对区内参与小区疫情防控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区财政按在管小区面积0.2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疫情防控工作措施费补助。非物管小区疫情防控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所需费用在区财政安排到各乡镇(街道)的防控经费中统筹列支。(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区房管局、区财政局)
(二)强化金融服务
7.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落实中、省有关金融支持政策,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总量不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并持续增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全力做好纾困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帮扶,妥善安排还款方案,做到应续尽续、快续。支持智能终端等企业通过订单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贷款融资。开辟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牵头单位:区国资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济商务科技局、人行叙州支行、宜宾银保监分局叙州区监管组)
8.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策性银行和国有银行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个基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为区属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现行利率下浮10%,确保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严格按照《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川财金〔2020〕5号)文件精神,对国家重点保障企业、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再贷款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向省财政申请贴息。疫情期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再贷款资金,持续向区内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区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鼓励相关银行法人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一定总规模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减免利息,对半年期及以下的贷款减免1个月利息,半年期以上、一年期(含)以下的贷款减免2个月利息,一年期以上的贷款减免3个月利息。(牵头单位:区国资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区经济商务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人行叙州支行、宜宾银保监分局叙州区监管组)
9.发挥政策性担保作用。对涉及防疫物资生产、消费、运输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取消反担保要求。支持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担保贷款额度由2000万元调整为4000万元。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用,担保费率低于1%,区财政给予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用总额的50%补贴。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适当延长宽限期,宽限期间不加收罚息。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有关方面在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按照不低于20%给予减免。(牵头单位:区国资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区经济商务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人行叙州支行、宜宾银保监分局叙州区监管组)
10.分担企业贷款损失。银行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向防疫物资产销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区财政按贷款损失20%给予金融机构补贴(金融机构不再重复享受《宜宾市叙州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贷款损失补贴政策)。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由区国资监管和金融工作局负责在创益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设立1亿元中小微企业应急发展周转基金,用于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特别困难但发展前景优良的中小微企业发展应急资金周转;区经济商务科技局负责制定应急周转基金管理办法,并负责申报企业的受理、审核等相关工作,区国资金融工作局负责对基金使用进行监管。(牵头单位:区国资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济商务科技局、宜宾银保监分局叙州区监管组、人行叙州支行)
11.提高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因受疫情影响较大,其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还款逾期90天的情况,可进行统计跟踪,暂不纳入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坏账范畴。(牵头单位:区国资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宜宾银保监分局叙州区监管组、人行叙州支行、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加大税收优惠
12.减免延期缴纳税款。全面落实疫情期间中央、省、市各级税收优惠政策。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对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予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核定经营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依纳税人申请依法调整核定定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对文化旅游、餐饮、住宿、批发零售、物流配送(快递)等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产生的直接损失或增加的相关防控费用,可以纳入成本费用核算。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相应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以及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和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受疫情影响申报困难的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牵头单位:区税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四)促稳岗保就业
13.加大缓社保支持力度。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仍继续按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平均工资50%为缴费下限标准执行)。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14.加大稳岗位支持力度。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培训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贴,按实际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开展“以工代训”的区内生产经营主体和参保企业,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对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城乡劳动者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天50元(含交通费)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其他参保企业,可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标准给予稳岗返还。鼓励企业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保半年以上的,按2000元/人给予补贴。对贫困劳动力按500元/人/月给予不超过6个月稳岗补贴。(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15.加大保用工支持力度。对重点企业派驻用工服务专员,指导企业有序高效复工复产,主动摸排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支持企业就地就近吸纳人员就业,按照“镇对园区、村对企业”的方式,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对从区集中组织输送劳动者到市内用工企业的交通运输费给予100%财政补贴。中小企业(含农村专业合作社等)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影响无法返岗的农民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产能,新增员工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保半年以上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影响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16.加大促创业支持力度。设立创业担保贷款分险基金500万元,协议银行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总额按最高12.5倍扩增至6250万元。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本区返乡农民工等符合条件人员人数达到现有职工人数比例由30%下调到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由15%下调为10%),可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相关规定全额贴息;因疫情返乡人员就地就近自主创业就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因疫情返乡人员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符合条件的,最高可申请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17.加大医疗保障支持力度。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可通过网厅、QQ、微信、电话等途径向叙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延长医疗(生育)缴费期,在疫情解除后的三个月内补办。补办时,对参保企业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对参保职工个人不收取利息,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受疫情影响延长申报缴费期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补办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关系转移、补缴费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对辖区内参保企业的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2020年为职工参加并缴纳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区财政根据参保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按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0%(4315元)的0.2%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牵头单位:区医保局;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五)优化服务推动项目投资建设
18.开通绿色服务通道。建立中小微企业“服务包”制度,组建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专家库,为有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免费开展“法治体检”;畅通中小微企业职工维权渠道,在区法律援助中心开设中小微企业职工维权绿色通道;加强中小微企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引导企业职工理性、依法维权。(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局、区经济商务科技局)
19.优化政务服务。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对新落地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早期介入、贴近服务、随到随审、科学审批,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等资源型指标。对受资质条件限制,有产能可以生产以及新改扩建项目进入生产的企业,特事特办,除危化品等特殊行业外,可先生产,再完善程序、补办手续。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一律不收取注册费。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确保政府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服务比重不低于30%。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和12345服务热线要热情高效服务,及时回应中小企业诉求。(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区经合外事局、园区管委会)
20.发挥重大项目带动作用。加快省、市、区重点项目建设,发挥重点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带动作用,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政府投资类新开工建设项目,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中小企业,允许其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或商定改善性条款。国有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区经济商务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国资金融局、区林业局、园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成立宜宾市叙州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区长任组长,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区政府全体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经济商务科技局、区发展改革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审计局、区公安分局、区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经合外事局、区税务局、区司法局、区国资金融工作局、区市场监管局、园区管委会、区医保局、区机关事务办、人行叙州支行、四川银保监局叙州区监管组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强化统筹协调,及时筹集资金,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做好企业申报、审核相关工作;及时兑现财政补助补贴资金,确保政策落地落实。牵头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政策执行统计制度和数据信息共享机制,由主管部门每天报送政策执行兑现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通报政策执行兑现相关情况、收集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研究。
(二)强化纪律保障。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相关单位要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违规截留、故意拖欠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区委纪委监委牵头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措施的宣传、指导,防止企业虚增、多报、重复申报,确保资金安全;对企业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撤销企业享受相关政策补贴资格,追回拨付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政策执行期限为发布之日起至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疫情应急响应之日止,相关政策措施实行市、区分级申报,确保不重不漏,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措施牵头部门负责政策解释。中央、省、市新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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