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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3-07-31 23:33:38 来源:高考在线

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是怎样的

  计划生育是通过晚婚、晚育、优生和少生,对人口进行有计划的控制的过程。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我国开展计划生育以来,对人口控制和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那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是怎样的呢?下面一起来看看。

  居住地村(居)委会办事说明:

  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办理

  1、所需材料:申请人属女性或夫妻共同收养的,应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全家户口簿及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申请人为男性的,应提供户口簿、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患不孕症者要求收养子女的,另需提供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患不孕症的证明。

  2、申请人到现居住地村(居)委领取《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写后将《证明表》及1项规定材料交男女双方现居住地村(居)委(申请人为男性的,将材料交现居住地村(居)委),由其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

  3、申请人持核实过的《证明表》及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套交女方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机构(申请人为男性的,将材料交本人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机构),镇、街道在材料齐全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

  4、镇、街道计生机构将核实后的《证明表》及材料送交女方现居住地区计生局(申请人为男性的,将材料交现居住地区计生局)。区计生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加具意见,并将《证明表》及材料退回镇、街道计生机构。

  5、对经区计生局核准合格的申请人,镇、街道计生机构将《证明表》一份及材料原件退回申请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人应与镇、街道计生机构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那什么是子女赡养义务?子女赡养义务主要包括哪些方面?下面和大家一起来看看。

  什么是子女赡养义务?

  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

  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

  1.经济上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帮助年迈体衰的父母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看完上面的内容,大家应该对子女赡养义务的相关内容有了一定的了解吧。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是子女赡养义务的全部内容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

  送养人是指依法将被收养人送养的人,即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等。收养法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下面一起来看看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

  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

  申请人按以下程序办理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

  (一)申请人持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到双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申请人为一方的,到本人户籍地社区工作站进行初审),社区工作站在材料齐全时应即时进行初审,并出具证明;

  (二)申请人持上述证明和第六条规定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套到女方户籍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申请人为男性的,到其本人户籍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与申请人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并在《计划生育服务证》“特殊情况记录”栏中注明何时为其出具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

  (三)社区工作站应与收养人加强联系,核实其收养情况,待收养人办理收养证后应在其《计划生育服务证》上“收养子女情况登记”栏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登记程序

  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收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行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下面一起来看看中国公民收养登记程序。

  中国公民收养登记程序:

  一、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材料

  (一)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 登记机关指定的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二、填写收养申请表

  收养人在市民政局领取收养申请表,并按照要求填写,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需到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加签意见并盖章。

  三、收养登记机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第四项所列全部有效证件、材料和申请表次日起30内完成审查工作。

  备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限60天,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四、办理收养登记,发《收养登记证》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孤儿的条件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的儿童或者是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那收养孤儿有什么条件呢?下面一起来看看收养孤儿的条件。

  收养孤儿的条件:

  1、孤儿收养人的条件。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受过高等教育、经济状况良好、没有不良记录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重病、绝症和传染病)。已婚公民收养子女的,应当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收养孤儿不受收养人有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单身男性收养女童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2、被收养孤儿的条件。丧失父母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孤儿,可以被收养。收养10周岁以上孤儿的,须孤儿本人同意。

  3、孤儿送养人的条件。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由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决定送养。收养近亲属抚养的孤儿,监护人同意送养的,须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

  独生子女证明如何办理及程序

  独生子女,是指没有兄弟姐妹的孩子。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具有同样的身心发展规律。但兄弟姐妹关系会在儿童社会化过程中产生作用。独生子女除了与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外,没有兄弟姐妹这层关系,因此其社会化带有自身的特点。下面一起来看看独生子女证明如何办理及程序。

  独生子女证明如何办理及程序

  办理的条件和程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不可以领证的情况:

  (1)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双方在国外期间的;

  (3)未婚生育后不再结婚的;

  (4)单身(包括离婚者)收养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过两个孩子,离婚时各抚养一个,又与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结婚,现家庭

  只有一个孩子的(〈细则〉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经领证的,可换证并继续享受)。

  注意事项:

  (1)《独生子女证》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发给独生子女本人。

  (2)领取《独生子女证》以自愿为原则,必须由独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请,不申请者不得领证。

  (3)孩子年龄超过16周岁的,不予发证。

  (4)孩子户口未申报的,不予发证。

  办理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程序

  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丧偶或离婚对象的领证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离婚证明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其他情况的领证程序:

  (1)夫妻双方的常住户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户口在外地的,经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按照“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办理。

  (2)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