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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式样

更新时间:2023-08-15 08:47:45 来源:高考在线

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式样

  篇二: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 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

  二、一般诊断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签字,由院收费处盖章后方能生效;特殊疾病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专科医师签字,由医务科盖章后方能生效。

  四、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相符。

  五、诊断证明书(病休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且三日内盖章有效

  篇三: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一、临床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休证明书。

  三、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须大写,不得涂改。

  四、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

  篇四: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诊休意见的文

  一、凡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有资格为患者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非当日开具不予盖章(特殊情况见下一条规定)。

  五、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

  六、因打架斗殴、凶杀或交通事故,不开病休证明。

  七、下列情况须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经主管院长审查,指定专人办理,方可盖章生效:

  1、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有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

  八、诊断证明书一般交本人带回,特殊情况由医院转交患者单位。

  十一、医院不作劳动能力及伤残程度鉴定。

  十三、填写医学诊断证明书时要求诊断明确,字迹清晰,不能缺项、漏项,不得随意涂改。

  篇五: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伊 宁 县 中 医 医 院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开具病休假时间不超过3天,超过3天应有医院领导审批。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 篇六: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1)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后方能签章。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科审核后,由指定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九、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图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流程

  办理流程:

  1、入院时准确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表或补发申请表;

  2、出院前凭婴儿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处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如领证人非婴儿母亲本人,需提供婴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如出院前婴儿姓名或其它必需信息尚未确定,请在确定后到本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注意事项:

  1、按照国家规定,婴儿姓名或其它信息不全的,不予办理。

  2、《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和补发流程,请到签发室询问或电话咨询。

  3、《出生医学证明》请在三个月内前来领取或办理。